【產發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該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發表於: 2025-04-14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該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請會員依相關規定及說明辦理,敬請查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