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606493號公告預告,敬請查收附件。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敬請查收附件。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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