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即日生效「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

發表於: 2021-08-10
主旨:訂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自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日起算二年內製造之產品,其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有標示原許可證字號者,得免標示登錄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