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於販賣一般隱形眼鏡前,加強宣導提醒銷費者,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以保障消費者眼睛健康,請查照。
發表於: 2019-06-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請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於販賣一般隱形眼鏡前,加強宣導提醒銷費者,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以保障消費者眼睛健康,請查照(詳附件)。
說明:隱形限鏡配戴不當,嚴重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為提醒消費者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配鏡單,以確認是否適合配戴及合適之度數,並須配合後續追蹤檢查等,始能維護配戴者之眼睛健康,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3989號函,補充修正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警於內容為:「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合先敘明。
說明:隱形限鏡配戴不當,嚴重會造成角膜潰瘍影響視力,甚至失明。為提醒消費者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配鏡單,以確認是否適合配戴及合適之度數,並須配合後續追蹤檢查等,始能維護配戴者之眼睛健康,衛生福利部已於108年5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3989號函,補充修正拋棄式隱形眼鏡廣告警於內容為:「配戴一般隱形眼鏡須經眼科醫師驗光配鏡取得處方箋,或經驗光人員驗光配鏡取得配鏡單,並定期接受眼科醫師追蹤檢查」,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