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局】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發表於: 2019-09-1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檢附修正「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