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提升「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之交通安全乙事
發表於: 2019-07-19
有關提升「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之交通安全乙事,敬請查收附件。
說明:
一、依苗栗縣政府108年6月13日府警交字第1080025502號函及交通部108年6月18日交路字第1080018316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行動不便者於道路上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之交通安全,請相關廠商宜儘量設計開發含有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三、另於「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仿單核准規格外,加裝「非使用原電力系統之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無須辦理變更登記,爰請於販售「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時,主動告知消費者可購買含有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或加裝「非使用原電力系統之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以提醒其他用路人。
說明:
一、依苗栗縣政府108年6月13日府警交字第1080025502號函及交通部108年6月18日交路字第1080018316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行動不便者於道路上使用「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之交通安全,請相關廠商宜儘量設計開發含有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三、另於「醫療用電動代步車」仿單核准規格外,加裝「非使用原電力系統之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無須辦理變更登記,爰請於販售「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時,主動告知消費者可購買含有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之「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或加裝「非使用原電力系統之日行燈、反光或警示燈」等安全設備,以提醒其他用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