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業經本署於108年6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40643號及第1080040643A號公告廢止

發表於: 2019-06-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業經本署於108年6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40643號及第1080040643A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2份,請查照轉知(詳附件)。

本案係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1項將排放量申報頻率由每年申報修正為每季申報,本次將各批公私場所應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整併至「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事項中,爰配合辦理廢止旨揭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