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有關固定污染源減量抵換比例產業意見調查表
發表於: 2018-04-10
各位產業公會先進好:
一、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至第12條規定,於104年6月30日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期透過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加速改善當地空氣品質。其中「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條文第8條第4項,於行政院送審版本新增「但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者,應取得抵換之排放量」之規定。
二、惟目前協商之抵換比例恐高於1.2:1 (例:交易市場取得120噸僅能抵換100噸)。對此,為進一步掌握產業排放量抵換可能遭遇問題,敬請參考附件協助向貴會屬高屏總量管制計畫管制之對象調查瞭解,並請於本週五(4/13)中午前回覆本會彙整,感謝您!
一、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至第12條規定,於104年6月30日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期透過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加速改善當地空氣品質。其中「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條文第8條第4項,於行政院送審版本新增「但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者,應取得抵換之排放量」之規定。
二、惟目前協商之抵換比例恐高於1.2:1 (例:交易市場取得120噸僅能抵換100噸)。對此,為進一步掌握產業排放量抵換可能遭遇問題,敬請參考附件協助向貴會屬高屏總量管制計畫管制之對象調查瞭解,並請於本週五(4/13)中午前回覆本會彙整,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