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經本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表於: 2017-05-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業經本署於106年5月11日以環署廢字第1060034331號公告修正名稱為「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