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原名稱為「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表於: 2017-03-17
衛生福利部公告「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原名稱為「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