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簽發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業經本局命令修正為「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並修正規定自10月17日起生效。

發表於: 2016-10-13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簽發單位未依規定簽發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業經本局命令修正為「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並修正規定自10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