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汙染防治條例第21條第2項及廢(汙)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汙)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審核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業經本署於105年8月5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062143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表於: 2016-08-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水汙染防治條例第21條第2項及廢(汙)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廢(汙)水處理專責人員申請審核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105年8月10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業經本署於105年8月5日以環署水字第10500062143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