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登錄中心「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發表於: 2016-03-21
因應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作業期限將屆,凡於國內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若於102年至104年中任一年製造或輸入大於100公斤之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105年3月31日前完成登錄作業之申請;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之1: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若未依規定核准登錄前,不得進行任何製造或輸入。
在此提醒相關業者未依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者,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之1: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2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一時的失察將造成莫大的損失。
任何有關「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相關問題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登錄中心」,電話諮詢服務專線(02)2314-2000及電子郵件諮詢服務chemist@eri.com.tw。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平台http://tcscachemreg.epa.gov.tw。
在此提醒相關業者未依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者,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之1: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2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一時的失察將造成莫大的損失。
任何有關「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相關問題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化學物質登錄中心」,電話諮詢服務專線(02)2314-2000及電子郵件諮詢服務chemist@eri.com.tw。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平台http://tcscachemre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