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券】「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46條修正草案 產業意見

發表於: 2025-10-01
環境部針對「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46條提出修正草案有下列修改事項:

修正第31條
縮短重大違規展延效期:繞流排放或設施功能不足等,限縮展延許可期間為3年。
變更不得重新起算效期:展延後辦理變更者,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

修正第46條
限縮重大違規水量規模:排放於中重度污染水體有功能不足或未正常操作繞流排放,限縮水量至原核准量80%以下。
3年內不得增加水量規模:自核准日起3年內,不得再變更增加水量與生產服務規模。

相關資料細節請參考附檔
並請於10/08(星期三)前提供寶貴建議於意見單
寄給 黃柏勛phhuang@cnf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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