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訂定草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

發表於: 2021-04-23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訂定草案,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02967號公告預告,敬請查收附件。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本草案刊登前揭網站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聯絡人及電話:鄭宇哲(02)2787-7535
電子郵件:kenneth@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