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業經本署於108年6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40642號公告訂定

發表於: 2019-06-1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業經本署於108年6月11日以環署空字第1080040642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詳附件)。

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遂將定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頻率由每年修正為每季申報,並為明確定義應按季申報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爰將「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整固定污染源」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二公告予以整合,公告訂定「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公告事項》
公私場所具有之任一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達下列規模之一者,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一、氮氧化物達五公噸以上。
二、硫氧化物達十公噸以上。
三、揮發性有機物達五公噸以上。
四、粒狀污染物達十公噸以上。